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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随意跳槽:结果被原单位申诉并受惩罚
时间:2009年7月31日 作者:
新华网呼和浩特6月22日专电(包秀文、曾令飞)企业职工随意跳槽,结果被原单位申诉。日前,内蒙古阿拉善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了一起用人单位诉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并依法裁定申诉公司获胜。

    被申诉人孙某2006年5月大学毕业后到阿拉善盟某化工公司就业,并由公司出资派往外地培训,专项学习化工工艺操作技能。培训结束后双方于2007年12月1日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孙某未经公司允许擅自离开该公司并到本地另一家企业工作,该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阿拉善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孙某承担违约责任。

    阿拉善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调查后,认为该公司为孙某提供的培训符合专项培训,双方在培训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合法有效,孙某无视协议约定,不辞而别,已构成单方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裁决孙某承担违约金9020元。

    据了解,这也是阿拉善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依法审理的首例用人单位诉劳动者违约行为的劳动争议案件。业内人士指出:虽然《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有辞职的权利,但并未免除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劳动者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者也要为违约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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